日本分级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日本分级制度的起源
日本的媒体的性表现方式主要是由媒体自行掌握,藉由媒体自律来避免国家法律干渉性表现。由于尺度把关是由媒体各自为政,因此标准也不一致。
在日本,对付色情影片、图片、色情书刊、漫画或是色情电玩的法律主要是日本的刑法175条「わいせつ物颁布」(猥亵物颁布),内容大致上是:贩卖、颁布、公然陈列猥亵文书者,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50万日元以下罚金。基于贩卖目的之持有者亦同。
也就是说,如果在日本贩卖、散布、陈列色情影片、图片、色情书刊、漫画或是色情电玩之类的东西的话,会有触法的问题。
事实上,日本刑法175条在日本法学界本身是一条有争议的法律,一方面是因为刑法175条的规定无形中限制了日本宪法中所保障的表现自由。此外,在日本的法律条文中完全找不到关于「猥亵」一词的定义,也就是说,「猥亵」的判定是由法官来决定,这样的话就违反了罪刑法定主义的精神。
由于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何谓「猥亵」,因此日本的法院在审理和「猥亵」有关的案件时,无法根据法律条文来判定猥亵与否,只能参考以前的判例来审理。
目前日本的法界对于「猥亵」认定的参考数据,是源于1918年「大审院」(「最高裁判所」的前身) 的判决条文。
当时「大审院」是在审理一件关于女性生殖器官的模型是否属于猥亵物的案件时,将猥亵物定义为:可以刺激或是满足性欲之文字图画及其它一切物品,并且让一般人的羞耻心及厌恶感。(该案件最后被判无罪)
到了战后,日本有个叫作「サンデー娯楽」的报纸因为内容上刊载了不少情欲文章,被告到法院。当时(1951年),日本的「最高裁判所」在审理「サンデー娯楽」的案件时,除了引用了1918年「大审院」对于猥亵物进行定义的判决文外,还在「SUNDAY娯楽」的判决文中说明了猥亵的定义:刺激性欲或是造成性兴奋,同时让普通人感到羞耻,违反善良的性道德。
而「サンデー娯楽」的情欲文章的事件最后被判有罪。
第二年(1952年),日本的一个专门描写怪异性爱的杂志「奇谭クラブ」也被告上法院。「奇谭クラブ」这部杂志中刊载了一些情色兼恐怖的小说及漫画插图,而「最高裁判所」在宣判时,引用了「サンデー娯楽」事件时所定下的猥亵定义:刺激性欲或是造成性兴奋,同时让普通人感到羞耻,违反善良的性道德。
而「奇谭クラブ」的一些情色兼恐怖的小说及插图的事件最后也是被判有罪。
由于「サンデー娯楽」及「奇谭クラブ」两个事件的判决经验,之后日本的法界对于性表现尺度的判定原则也渐渐定型。
「チャタレー事件」
1950年,日本的小山书店出版了英国作家劳伦斯 (D. H. Lawrence) 的小说「チャタレー夫人の恋人」(Lady Chatterley's Lover,査泰莱夫人的情人)。这本小说是在讲一个年轻英国上流社会的已婚女性和一个下流社会的男性的爱情故事。小说中关于性方面的描写就现代人的眼光来看,其实并没什么大不了,但是对于半个世纪前的日本而言,却是非常大的冲击,因此这部翻译作品就被警察以刑法175条「わいせつ物颁布」举发,最后上了法院。
法院在一审时,判出版社有罪,翻译者无罪,二审则判两者都有罪。最后出版社和翻译者再向「最高裁判所」提出上诉。后来,「最高裁判所」引用了过去「サンデー娯楽」及「奇谭クラブ」两个事件的判决文中关于猥亵的定义:
- 1. 刺激性欲或是造成性兴奋
- 2. 让普通人感到羞耻
- 3. 违反善良的性道德
最后的结果还是判出版社和翻译者均有罪,出版社被罚了25万日元,而翻译者则被罚了10万日元。
从「チャタレー事件」开始,上述三项定义就成为猥亵的基本要件。而当时「最高裁判所」指出,判定这些基本要件时,是依当时社会的一般观念而定。也就是说,一般人能接受的内容就不算猥亵,一般人不能接受的内容就算猥亵。然而在实际在打官司时,所获的社会观念还是由法官自行裁量。
由于当时出版社和翻译者都被判有罪,所以「チャタレー夫人の恋人」当然不能在市面上贩卖。不过后来到了1964年,又有出版社开始发行「チャタレー夫人の恋人」,只是这次书中所有在当时被视为有问题的地方全部以星号 (*) 代替,因此并不构成猥亵问题,而那些星号一共占了80页。
到了1996年,完全版的「チャタレー夫人の恋人」终于在日本重新出版了。由于这个时候的日本社会观念已经改变许多,因此这本小说已经不算是猥亵作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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